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白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822********3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822民初328号
案号
(2020)冀0822执13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隆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白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0,000.00元及借款期间的利息24,503.6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4年12月30日起按年利率19.08%计算至履行完毕止。被告白茹蔓、李明、屈浩楠、白金勇、郭翠静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520.00元,保全费1,930,合计7,450.00元由被告白冰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宝春代理审判员 豆浩杨人民陪审员 赵云福二0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小丽附 页 一、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二、上诉期限及上诉费用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8-05
发布时间
2020-08-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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