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福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5********0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25民初1218号 |
案号 |
(2020)冀1125执3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福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王海兵借款30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海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王福乐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时间 |
2020-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