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玉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3********12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33民初2242号 |
案号 |
(2020)冀0133执1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被告郭玉峰支付原告彭德斌劳务报酬款732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5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时间 |
2020-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