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晓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3025********16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1182民初353号
案号
(2020)冀1182执恢2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张晓英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王瑞利借款16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年利率6%计算,其中30000元自2015年4月2日起,50000元自2015年4月29日起,30000元自2015年6月23日起,30000元自2015年9月2日起,20000元自2015年10月7日起,均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张晓英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6-22
发布时间
2020-08-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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