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窦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324********75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324民初1322号
案号
(2020)冀0324执恢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卢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纪学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龙县支行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邸振伟、窦建华、王新利对被告纪学泽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纪学泽、邸振伟、窦建华、王新利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15
发布时间
2020-08-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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