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082********71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028民初2359号
案号
(2020)冀1028执3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吴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支行借款本金6847.50元及透支利息760.81元、费用1353.05元(截止到2019年7月11日),并支付透支利息、费用(以剩余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规定的标准,自2019年7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吴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支行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共计170元,由被告吴迪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5-07
发布时间
2020-08-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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