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903********33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203民初1334号
案号
(2017)粤0203执3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1343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6年7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实欠借款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给原告唐胜贤;二、被告孙国民应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孙龙承担债务中的11338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韶关市金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应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孙龙承担债务中的1067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20.95元,由被告孙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7-02-22
发布时间
2017-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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