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卫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22********0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482民初6113号
案号
(2017)苏0482执19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金坛市茂润商贸有限公司、王阳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许叶婷返还借款人民币150万元。二、在对金坛市茂润商贸有限公司、王阳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上述债务时,由孙卫忠承担还款责任。三、驳回许叶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300元,由金坛市茂润商贸有限公司、王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号:804020161389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6-22
发布时间
2017-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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