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卫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22********0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482民初6113号 |
案号 |
(2017)苏0482执19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金坛市茂润商贸有限公司、王阳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许叶婷返还借款人民币150万元。二、在对金坛市茂润商贸有限公司、王阳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上述债务时,由孙卫忠承担还款责任。三、驳回许叶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300元,由金坛市茂润商贸有限公司、王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号:804020161389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坛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6-22 |
发布时间 |
2017-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