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关晓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521********03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521刑初130号
案号
(2020)黑0521执9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集贤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关晓峰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被告人杨艳峰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22年1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三、被告人王毅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四、被告人葛春江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五、被告人王明东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六、没收被告人关晓峰违法所得五万元、杨艳峰违法所得二十六万七千九百二十三元三角八分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时间
2020-08-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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