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尹新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30********3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830民初326号 |
案号 |
(2020)赣0830执3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尹冬梅、江西鼎力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彭天美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2000元。二、被告尹冬梅、江西鼎力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彭天美以10万元为基数,按6%年利率计算的自2019年1月1日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尹新华对本判决第一、二项被告尹冬梅、江西鼎力鞋业有限公司所需偿还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彭天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限履行缴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0元,由被告尹冬梅、江西鼎力鞋业有限公司、尹新华共同负担。判决如下: 一、被告尹冬梅、江西鼎力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彭天美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2000元。二、被告尹冬梅、江西鼎力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彭天美以10万元为基数,按6%年利率计算的自2019年1月1日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尹新华对本判决第一、二项被告尹冬梅、江西鼎力鞋业有限公司所需偿还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彭天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限履行缴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0元,由被告尹冬梅、江西鼎力鞋业有限公司、尹新华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时间 |
2020-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