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昌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6********2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25民初1155号 |
案号 |
(2020)赣0725执2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昌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定足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3000元(自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按年利率6%计算),合计53000元;二、被告李昌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定足支付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6元,由被告李昌宝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