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32********2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129民初929号 |
案号 |
(2019)冀0129执1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赞皇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赞皇凯益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人民币本金14988033.95元及相应利息(2015年9月25日至2016年3月17日止按照年利率5.55%计算,2016年3月1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215%计算)。二、被告赞皇凯益商贸有限公司如到期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对其不能偿还部分,原告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赞房权证赞皇镇私字第130003131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抵押的财产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人民币4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赞皇凯益商贸有限公司如到期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对其不能偿还部分,原告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对石房权证西字第430056693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抵押的财产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人民币12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赵亮、毛丽萍、赵刚、安秀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56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5123元,由被告赞皇凯益商贸有限公司、赵亮、毛丽萍、赵刚、安秀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赞皇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2-18 |
发布时间 |
2019-03-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冀0129执13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2-18 |
执行法院 |
赞皇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511315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