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蒙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02********58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1民终1131号
案号
(2020)赣0111执6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赵蒙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肖兆宏、费海珍支付赔偿受害人肖云婷的死亡赔偿金676,380元、丧葬费31,535元,以上共计707,915元;二、赵思思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肖兆宏、费海珍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380元,由赵蒙毅、赵思思负担10,400元,肖兆宏、费海珍负担980元。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证明自己主张。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赵蒙毅、赵思思的上诉意见并结合其他当事人答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并分别陈述如下:一、上诉人赵蒙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雇主对于雇员的职业活动具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即雇主应当对雇员工作期间发生的伤亡等人身损害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死者肖云婷系在为雇主、上诉人赵蒙毅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第三人杀害,被上诉人肖兆宏、费海珍作为死者父母依法可以选择向作为雇主的上诉人赵蒙毅主张赔偿权利,一审对其主张依法予以支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死者肖云婷系提供劳务过程中死亡,具体死亡具体地点并不影响上诉人赵蒙毅应承担责任的确定。二、上诉人赵思思是否应当对上诉人赵蒙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个人行为导致的侵权责任,应当由一方承担。但是一方个人经营行为与家庭生活有关或者家庭因为该行为享有利益,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上诉人赵蒙毅多次出资开设托管机构,其目的系为家庭生活增加收入,出资的金额几万元也属上诉人赵蒙毅、赵思思二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认定经营行为属于家庭正常生活、正常投资范围,收益用于家庭生活,并据此判决上诉人赵思思对上诉人赵蒙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赵思思主张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三、被上诉人陈佳棋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人民法院审理范围应当与原告诉请的范围一致,是否提起诉讼以及向何人诉请是原告的权利。就本案而言,被上诉人肖兆宏、费海珍在一审过程中并未向被上诉人陈佳棋主张权利,经一审法院解释明后,其仍然明确表示不向被上诉人陈佳棋主张权利,作为原审被告赵蒙毅要求原审第三人陈佳棋承担本案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赵蒙毅、赵思思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上诉费10,879元,由上诉人赵蒙毅、赵思思各自负担5,439.5元,其余部分予以退回。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7-20
发布时间
2020-08-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