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7********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483民初687号 |
案号 |
(2020)赣0483执5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庐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丁浩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郭小琴借款本金12万元;二、由被告丁浩于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郭小琴借款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2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6元,减半收取1398元,由被告丁浩负担。因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付,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将被告负担的1398元直接支付给原告郭小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星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