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27********0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483民初687号
案号
(2020)赣0483执5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庐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丁浩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郭小琴借款本金12万元;二、由被告丁浩于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郭小琴借款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2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6元,减半收取1398元,由被告丁浩负担。因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付,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将被告负担的1398元直接支付给原告郭小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时间
2020-08-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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