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安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329********5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426刑初150号 |
案号 |
(2020)赣0426执4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许安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2020年2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许建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2020年2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许安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彭海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高红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12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六、被告人高灵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12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七、被告人高海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起止日期详见执行通知书,罚金已预交)八、被告人许华东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2019年11月13日止,罚金已预交)九、追缴被告人许安强、许建平、高红钱、高灵庭、许华东违法所得人民币6204.1元,追缴被告人许安良、彭海兵、高海华、许建平违法所得人民币378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时间 |
2020-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