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安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329********53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426刑初150号
案号
(2020)赣0426执4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德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许安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2020年2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许建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2020年2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许安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彭海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高红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12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六、被告人高灵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12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七、被告人高海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起止日期详见执行通知书,罚金已预交)八、被告人许华东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2019年11月13日止,罚金已预交)九、追缴被告人许安强、许建平、高红钱、高灵庭、许华东违法所得人民币6204.1元,追缴被告人许安良、彭海兵、高海华、许建平违法所得人民币378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7-27
发布时间
2020-08-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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