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02********4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1民终408号 |
案号 |
(2020)赣0103执4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撤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赣0103民初5609号民事判决;二、魏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蔡建波借款本金4043500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12月1日尚欠利息355533元,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以本金4043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5737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7376元,共计119752元,由魏炜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时间 |
2020-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