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景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2********64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04民初3650号 |
案号 |
(2020)津0104执23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刘景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31825元及违约金(以431825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二、徐克青、沙耀军司对刘景凯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86元,公告费260元,以上费用由刘景凯、徐克青、沙耀军连带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裕融租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8-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