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杜文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6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京裁字第0518号 |
案号 |
(2019)冀0133执恢1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根据第一份《还款确认函》共同向申请人支付乐久基金投资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8767元(二)被申请人乐久基金投资款本金人民币160万元共同向申请人支付滞纳金,按照年利率11.5%计算。其中以人民币16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16日计算至2015年5月11日为人民币13107元;以人民币13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12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三)被申请人根据第二份《还款确认函》共同向申请人支付海通基金的投资款人民币26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57984元(四)被申请人就海通基金投资款本金人民币260万元共同向申请人支付滞纳金,按照年利率13%计算,从2015年6月14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五)本案仲裁费人民币67683元,由被申请人共同承担。由于该笔借款用已于申请人等额缴纳的仲裁费预付金全部冲抵,被申请人应共同向支付申请人人民币67683元以补偿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9-05 |
发布时间 |
2020-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