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彩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522********45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830民初1142号
案号
(2020)赣0830执4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江西永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兰秀清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二、被告兰秀清、周彩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永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再核减已付利息38665元);三、被告沈少勇、颜金风对上述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沈少勇、颜金风对被告兰秀清、周彩霞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之后,有权就已承担的债务向被告兰秀清、周彩霞进行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24元,由被告兰秀清、周彩霞、沈少勇、颜金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时间
2020-08-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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