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庆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26********09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33民初2587号 |
案号 |
(2020)冀0133执4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郭庆彬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分别支付给原告何献军、赵旭婵第一周期土地租赁费365916.35元,共计731833元。第三人安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二原告第二周期土地租赁费中属于原告份额的80%(每人793333元)、共计1586666元。驳回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74元,由原告负担2372元,被告郭庆彬负担7930元,第三人负担237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08-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