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321********56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9民初11172号 |
案号 |
(2020)苏0509执46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誉衡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德力特殊钢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699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2699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5%自2016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622840040619478406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二、被告李杨对被告苏州誉衡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苏州德力特殊钢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33元,保全费2576元,合计6309元,由被告苏州誉衡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李杨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至本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2840040609289296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原告苏州德力特殊钢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时间 |
2020-08-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