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志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1********57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34民初2321号
案号
(2020)冀0434执3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魏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于志国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燕坤借款本金人民币5,771,466元,并按年利率6%分别自2019年8月1日、2019年8月1日、2014年10月22日、2014年11月5日、2014年11月17日、2014年12月24日起至借款清偿日止以人民币1,000,000元、400,000元、2,100,000元、1,000,000元、600,000元、1,300,000元为基数计付利息(扣除已支付的利息人民币54,000元);二、驳回原告郑燕坤对被告李娟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郑燕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798元,由原告郑燕坤负担14,009元,被告于志国负担59,78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于志国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03
发布时间
2020-08-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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