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34********0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34民初996号
案号
(2020)冀0434执3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魏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峰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德印人民币174,000元,并分别按照年利率4.675%、2.275%自2013年10月7日、2015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10月17日止以人民币10,000元、164,000元为基数计付利息; 二、被告马峰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史运风人民币276,000元,并分别按照年利率5.225%、4.675%、4.8%、4.125%自2013年12月22日、2014年5月22日、2014年11月26日、2016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17日止以人民币110,000元、40,000元、88,000元、38,000元为基数计付利息; 三、驳回原告刘德印、史运风对被告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刘德印、史运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被告马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时间
2020-08-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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