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邱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29********11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91执4498号
案号
(2020)苏0591执恢1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爱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98568.24元,以及截至2016年5月30日的利息16493.58元、滞纳金8483.31元;二、被告邱平对被告张爱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邱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爱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8元,由被告张爱连、邱平负担(原告同意所预缴的诉讼费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3-03
发布时间
2020-08-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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