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金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10108********31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638民初1838号
案号
(2020)冀0638执3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雄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金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合同履约金20万元。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4元,被告张金龙负担4300元,原告淮安鹏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90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4-29
发布时间
2020-08-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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