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倩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7********44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泉民二初字第01489号 |
案号 |
(2020)皖1204执13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赵倩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本金266672.37元及至2015年8月19日的罚息1620.74元,其后的利息自2015年8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6.5‰的1.5倍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3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25元,减半收取2662.50元,由被告赵倩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