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尚关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928********17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928刑初5号
案号
(2020)冀0928执1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吴桥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尚关青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春芳、韩书杰、韩传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211049元,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建军、杨树楼、高秀立、王依晨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356182元,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永廷、王建军、王建民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211049元,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建胜、王永贵、董增涛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221720元。(上述款项在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付清。)三、被告人尚关青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传鸿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3640元,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春芳、韩书杰、韩传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241126.64元,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建军、杨树楼、高秀立、王依晨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291788.3元,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永廷、王建军、王建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244695.8元,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建胜、王永贵、董增涛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247867.89元。(上述款项在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四、附带民事被告人南皮县鑫昌辉汽车运输队对被告人尚关青赔偿的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4-10
发布时间
2020-08-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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