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泰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131********1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黑0129民初1093号
案号
(2020)黑0129执恢1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延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李泰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借款本金30 000元,利息13 068.19元(自2014年5月22日至2017年3月6日),2017年3月7日以后的利息按逾期年利率17.28%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井学玉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井学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借款本金30 000元,利息13 068.19元(自2014年5月22日至2017年3月6日),2017年3月7日以后的利息按逾期年利率17.28%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李泰峰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 953元、公告费560元,由李泰峰、井学玉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时间
2020-08-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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