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靓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03********1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103民初83号
案号
(2020)湘0103执41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贷款本金 14 389.44元及利息、罚息(暂计至2019年9月27日的利息、罚息为4 542.15元,此后的利息、罚息按《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自2019年9月28日起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限被告李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律师代理费 1 041元。如被告李靓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李靓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时间
2020-08-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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