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文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1********02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523民初100号 |
案号 |
(2020)湘0523执5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文杰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贷款本金3261 253.51元、利息317 168.79元、本金罚息707 173.47元、利息的罚息83 583.68元(前述拖欠的本金、利息、罚息均计算至2019年11月29日止,顺延照计),共计4369 179.4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此款由被告黄文杰付至本院的案款专户(户名:邵阳县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渡口振羽广场支行 账号:4300 1560 1650 5250 0919);二、如被告黄文杰届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被告黄文杰、刘淑婷共同所有的位于邵东县开发金鸡路的房屋及被告黄友华、肖红霞共同所有的位于邵东县开发区兴华路的房屋协商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部分归被告黄文杰、刘淑婷、黄友华、肖红霞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黄文杰继续清偿,被告刘淑婷、黄友华、肖红霞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刘淑婷、黄友华、肖红霞偿还后可向被告黄文杰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 876元,由被告黄文杰承担。(本案受理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已预付,由被告黄文杰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