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史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11********1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1民终1723号 |
案号 |
(2020)赣0111执2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聚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南昌农商行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1月24日利息为941501.5元,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的罚息按照年利率13.26%计算);二、聚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南昌农商行律师费37500元;三、革新公司、宇兴贝公司、万文保、万文革、史周兰、喻新平、史峰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聚朋公司追偿;四、驳回南昌农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7632元(原告已预交),由聚朋公司、革新公司、宇兴贝公司、万文保、万文革、史周兰、喻新平、史峰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一审期间,南昌农商行向法院提交转款凭证、律师费发票证明,南昌农商行因本案诉讼实际发生律师费37500元,本案南昌农商行向法院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为444万余元,参照《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规定,南昌农商行实际支付的律师费未超出指导价标准,万文保以南昌农商行主张其承担的律师费过高为由,诉请改判,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万文保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万文保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时间 |
2020-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