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28********28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923民初753号
案号
(2020)赣0923执3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高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周建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66742.63元,利息14328.37元,违约金及费用13365.12元,共计人民币94436.12元(算至2017年12月31日,后期费用照算至清偿之日止)执行款汇入本院执行款专户:开户名上高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九江银行上高支行,账号:437050100100016154-003。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1元,减半收取计1080.5元,由周建华承担。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5-12
发布时间
2020-08-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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