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齐敏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32********25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104民初6504号
案号
(2019)冀0104执4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耿力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家庄市桥西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1591.42元及利息(以81591.42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陈青霞、郝少佳、齐敏静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被告李巨才、石家庄盛美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石家庄市桥西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8元,减半收取计934元,由被告耿力波、陈青霞、郝少佳、齐敏静、李巨才、石家庄盛美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9-01-22
发布时间
2019-03-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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