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527********50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7民初1188号
案号
(2019)津0117执11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宁河县支行借款3800000元、利息罚息17679.52元(截至2019年3月21日)及自2019年3月22日始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及罚息;二、被告郝志婉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经济区大唐世家1-6号房屋对杨敏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即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宁河县支行有权以上述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刘磊以其坐落于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芦汉路时代花园18-4-702号房屋对杨敏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即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宁河县支行有权以上述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郝志婉、葛俊杰对杨敏上述给付之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7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3671元由五被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19-06-12
发布时间
2020-08-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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