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300********28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2)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275号
案号
(2020)鄂0303执恢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志刚、郭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吕霞欠款2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以3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1年7月1日起至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间止,以25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吕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孙志刚、郭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680元,由被告孙志刚、郭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5-12
发布时间
2020-08-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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