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天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32********45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1030民初522号
案号
(2020)赣1030执2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李天举、黄金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0000元及支付利息(2010年1月26日至2012年1月25日期间的利息以本金80万元按月利率9‰计算;2012年1月26日至2015年5月7日期间的利息以本金80万元,按月利率13.5‰计算;2015年5月8日至还清贷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79万,按月利率13.5‰计算)。二、如李天举、黄金凤逾期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登记在李天举名下的林权【抵押物以抵押登记证:林押证字2010年第112号)为准】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在203.29万元最高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137元,由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70元,由李天举、黄金凤共同负担17967元。判决如下:一、李天举、黄金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0000元及支付利息(2010年1月26日至2012年1月25日期间的利息以本金80万元按利率9‰计算;2012年1月26日至2015年5月7日期间的息以利本金80万元,按月利率13.5‰计算;2015年5月8日至还清贷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79万,按月利率13.5‰计算)。二、如李天举、黄金凤逾期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登记在李天举名下的林权【抵押物以抵押登记证:林押证字2010年第112号)为准】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在203.29万元最高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137元,由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70元,由李天举、黄金凤共同负担1796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4-23
发布时间
2020-08-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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