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华金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31********17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731民初3400号 |
案号 |
(2020)赣0731执7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会昌县筠门岭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李灯辉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6870.45元;二、被告华金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李灯辉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6470.45元;三、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会昌县供电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李灯辉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6870.45元;四、被告朱冬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李灯辉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1478.05元;五、被告会昌县筠门岭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被告丁振福、华文彪垫付原告的费用47563.71元;六、被告华金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被告丁振福、华文彪垫付原告的费用47563.71元;七、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会昌县供电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被告丁振福、华文彪垫付原告的费用47563.71元;八、驳回原告李灯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1元,由被告会昌县筠门岭镇人民政府、华金辉、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会昌县供电分公司各负担850元,由被告朱冬其负担260元,由原告李灯辉负担269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