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7********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483民初107号 |
案号 |
(2020)赣0483执3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庐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李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归还原告胡颂儿借款4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李鑫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星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时间 |
2020-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