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慧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102********05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103民初5255号 |
案号 |
(2020)豫1103执4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慧勤、乔德明、刘小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100000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具体数额以原告电脑系统登记为准);二、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乔德明、刘小萍抵押登记的漯房权证郾城区字第20120011908号(位于沙北路建业森林半岛21#楼21幢1002号)、漯房权证郾城区字第20120010458号( 位于黄山路阳光世纪苑10#楼10幢16号)房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19 |
发布时间 |
2020-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