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麦华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7********0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11民终988号 |
案号 |
(2020)桂1122执恢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麦华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李英经济损失12399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李英经济损失54924.34元。案件受理费193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鉴定费2800元,合计4739元,由被告麦华平负担328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负担1455元。本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误,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李英虽然是农村居民,但其在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致其遭受人身损害时系两安瑶族乡中心小学的住校学生,其残疾赔偿金可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上诉人上诉提出本案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理由,没有事实根据,不予采纳;其据此提出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425元,由上诉人麦华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钟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时间 |
2020-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