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22********43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103民初6406号
案号
(2020)湘0103执43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余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理赔款70 674.53元;二、由被告余琴偿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上述理赔款的违约金(以理赔款70 674.5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2月11日起照实计付至全部理赔款归还完毕之日止);三、限被告余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保费4 281.94元元;四、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余琴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15元,由被告余琴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8-10
发布时间
2020-08-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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