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佰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9004********37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0521民初723号
案号
(2020)黑0521执13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集贤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丁佰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集贤分公司借款本金16 900元,一并给付以16 9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自2018年3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50元,减半收取计111.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丁佰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8-10
发布时间
2020-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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