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洪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221********0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16民初45170号
案号
(2020)津0116执45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宁河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赵静、张子涵、张文秋、刘洪华医疗费572.59元;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宁河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赵静、张子涵、张文秋、刘洪华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丧葬费共计110000元;三、被告高洪英赔偿原告赵静、张子涵、张文秋、刘洪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825664元;四、驳回原告赵静、张子涵、张文秋、刘洪华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1元,由原告赵静、张子涵、张文秋、刘洪华负担741元,被告高洪英负担2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由上诉人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6-04
发布时间
2020-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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