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4********3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04民初11926号 |
案号 |
(2020)津0104执14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解除2019年6月20日原告张佳康与被告刘刚、被告金城旭、被告金谷丰(天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借款协议;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刘刚、被告金城旭返还原告张佳康借款1000000元;三、被告金谷丰(天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对于被告刘刚、被告金城旭返还原告张佳康借款100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75元,减半收取7387.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刘刚、被告金城旭、被告金谷丰(天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