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幸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81********7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118民初7697号 |
案号 |
(2020)津0118执5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幸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货款183354.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83354.9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5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5元,由被告刘幸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时间 |
2020-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