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智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927********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923民初939号 |
案号 |
(2020)冀0923执4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俊玲、宋智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8530.5元,并以498530.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135‰支付2018年3月28日至2018年4月5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3.7025‰支付2018年4月6日至归还日的利息;二、被告刘玉星、马福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俊玲、宋智杰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78元,申请费3013元,均由被告杨俊玲、宋智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