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钱伟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302********27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5381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2017)粤53民终47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粤5381执3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罗定市人民法院、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云浮市云城区富邦办公家具销售部、张德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莫贤桂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2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5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6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清偿之日止)。二、由被告云浮市银山淀粉有限公司、钱伟军、钱银波对上述第一项判决被告云浮市云城区富邦办公家具销售部、张德常所欠原告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莫贤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云浮市云城区富邦办公家具销售部、张德常、云浮市银山淀粉有限公司、钱伟军、钱银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