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驻马店市天香原酒庄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355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遂民金初字第59号
案号
(2017)豫1728执8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遂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遂平县鲜又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遂平恒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息10‰计息)。二、被告驻马店市天香原酒庄有限公司、高颖军、张国强、刘淑红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遂平恒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遂平县鲜又多商贸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天香原酒庄有限公司、高颖军、张国强、刘淑红承担律师代理费18000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80元,由被告遂平县鲜又多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7-07-04
发布时间
2017-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志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7007355313393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驻马店市关王庙乡何庄村酒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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