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高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425********10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9民初1878号
案号
(2020)苏0509执36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高锋应赔偿原告陈树银医疗费等损失24113.53元;二、被告苏州鸿永广告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陈树银医疗费等损失8037.84元。以上之付款义务,分别由被告赵高锋、被告苏州鸿永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请付至原告指定的以下银行账户,户名:陈树银,开户行:苏州银行胥口支行,账号:6235213288010158558)。三、驳回原告陈树银的其他诉讼请求。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案件受理费收取400元,由原告陈树银负担80元,由被告苏州鸿永广告有限公司负担80元,赵高锋负担240元,由被告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付法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6093406466),原告已预交的320元,由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10
发布时间
2020-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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