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高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25********10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9民初1878号 |
案号 |
(2020)苏0509执36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高锋应赔偿原告陈树银医疗费等损失24113.53元;二、被告苏州鸿永广告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陈树银医疗费等损失8037.84元。以上之付款义务,分别由被告赵高锋、被告苏州鸿永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请付至原告指定的以下银行账户,户名:陈树银,开户行:苏州银行胥口支行,账号:6235213288010158558)。三、驳回原告陈树银的其他诉讼请求。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案件受理费收取400元,由原告陈树银负担80元,由被告苏州鸿永广告有限公司负担80元,赵高锋负担240元,由被告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付法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6093406466),原告已预交的320元,由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