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瑞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26********24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26民初959号
案号
(2020)冀0126执2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京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9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已偿还的20494.62元利息予以扣除),被告白志杰、郝会敏、李瑞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白志杰、郝会敏、李瑞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京开追偿;三、驳回原告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王京开、白志杰、郝会敏、李瑞花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5-15
发布时间
2020-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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